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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14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09-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企業延期付款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4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企業延期付款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條款和實際發生延期付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後90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現就辦理此項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於2008年10月1日起對外運行。企業應按匯發[2008]30號文及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延期付款登記管理的相關手續。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接本通知後,應迅速組織做好應用系統辦理延期付款登記管理業務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收集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資訊,待“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運行後,按照操作手冊要求為其辦理資訊登記手續。

(二)按照總局要求準確按時上報轄區內企業2007年每月進口貨物的付匯數據。

(三)按照延期付款登記管理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並熟悉掌握延期付款登記管理的業務流程,並組織努力做好轄區內中心支局、支局的培訓工作。

三、為保證各方面準確理解和執行延期付款登記管理政策,各分局應在10月1日前設立政策諮詢熱線電話,並向轄內銀行和企業公布,指派專人接聽電話,做好電話記錄,耐心、細緻地向企業和銀行做好政策諮詢工作。各分局的熱線電話號碼及聯繫人應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備案。

四、各分局應密切關注政策的執行情況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並將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給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和資訊中心。

總局聯繫人:資本項目管理司:苗劍梁勇

聯繫電話:010—68402250

傳真:010—68402208

電子郵件:debt@capitalsafe

資訊中心:王毅

聯繫電話:010—68402469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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