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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70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3-01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15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強對外幣流動的監測,規範外幣旅行支票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03102號)等規定,現就代售外幣旅行支票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外幣旅行支票是指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代售的、由境外銀行或專門金融機構印製、以發行機構作為最終付款人、以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有固定面額的票據。

  二、外幣旅行支票的代售對象,可以是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也可以是境內的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

  三、本通知所稱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四、銀行代售的外幣旅行支票原則上應限於境外旅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留學等非貿易項下的對外支付,不得用於貿易項下或資本項下的對外支付。

    五、銀行在辦理代售外幣旅行支票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68號)和《關於規範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購買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購買手續。

  六、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申請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應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以及其它明確規定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外匯賬戶內資金購買,或用人民幣賬戶內資金購匯後購買,不得以外幣現鈔或人民幣現鈔購匯購買外幣旅行支票。

  七、境內機構、駐華機構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時, 應向銀行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 購買申請書;

   (二) 出國任務批件或有效簽證護照;

   (三) 出國費用預算表;

   (四) 其它證明材料。

銀行應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八、境內居民個人可以用外匯存款賬戶內資金或外幣現鈔購買外幣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幣賬戶內資金或人民幣現鈔購匯購買外幣旅行支票。

  九、非居民個人可以用外匯存款賬戶內資金或外幣現鈔購買外幣旅行支票。非居民個人在境內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兌換成外匯後購買外幣旅行支票。

    十、境內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用其外匯現匯賬戶內資金購買外幣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

    1、 購買申請書;

    2、 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已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區的通行證(包括往來港澳地區的通行證)。

銀行應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二)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

    1、購買申請書;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已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區的通行證(包括往來港澳地區的通行證);

    4、證明其真實性用途的相關材料。

銀行應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三)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持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後,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十一、境內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用其外幣現鈔存款賬戶內資金或外幣現鈔購買外幣旅行支票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

    1、購買申請書;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已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區的通行證(包括往來港澳地區的通行證);

    4、境內居民個人還應提供銀行取款憑證等證明其合法外匯來源的證明材料;非居民個人還應提供其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海關申報單等證明其合法外匯來源的證明材料。

銀行應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二)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

    1、購買申請書;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已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區的通行證(包括往來港澳地區的通行證);

    4、境內居民個人還應提供銀行取款憑證等證明其合法外匯來源的證明材料;非居民個人還應提供其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海關申報單等證明其合法外匯來源的證明材料;

    5、證明其真實性用途的相關材料。

銀行應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三)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應持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後,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十二、境內居民個人以人民幣購匯購買外幣旅行支票的,銀行在辦理其人民幣購匯手續時,應按照《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在核准購匯的額度內,境內居民個人可以自行決定購買外幣旅行支票的數額。

    十三、在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時,如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取得有效簽證的,購買人應按照以下限額分別向銀行或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經真實性審核後,由銀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真實性審核後,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為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

  十四、銀行在為客戶辦理購買外幣旅行支票手續時,應當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十五、使用外幣現鈔賬戶內資金或外幣現鈔一次性購買外幣旅行支票,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含1萬美元)以上的,銀行應逐筆登記,並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銀令[20031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銀令[20033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手續。

  十六、銀行應當對外幣旅行支票代售、代兌業務的筆數和金額進行單獨統計並備查。

    十七、本通知自2004 41日起實施。

    收到本通知後,請各分局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儘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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