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切實貫徹執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3]95號),規範對保險外匯業務的操作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擬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定於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該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收到本文後,各分局應儘快轉發至所轄分支局、外資銀行和保險經營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
附件1: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