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完善外匯監管、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監測數據質量,保證對公單位基本情況資訊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單位標識的統一性,決定在涉外交易中全面規範和統一使用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對首次申請辦理有關外匯業務(包括開立外匯帳戶、辦理買匯、境內外匯款等)的單位,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下簡稱“代碼證”),並核驗其有效性,建立機構檔案。該機構檔案應含“組織機構代碼”要素。
二、除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和進口付匯核銷系統需登錄組織機構代碼外,各級外匯管理部門今後在自行開發的業務管理資訊系統中,在涉及有關單位資訊採集時,應設立“組織機構代碼”項,且作為必填項。
三、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在查驗過程中,若發現申請辦理有關外匯業務的單位無代碼證或代碼證已失效,應及時通知其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或複審代碼證,不得自行賦予代碼。
四、對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賦碼範圍的機構,其賦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臨時代碼,統一賦碼。
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代碼工作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未申領代碼的單位代碼證書辦理工作,與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對有關代碼資訊,配合做好涉外業務工作中有關單位的基本資訊的採集工作。
六、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務必認真把好代碼質量關,做好代碼的防重查錯工作,以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準確性。
請各外匯管理分局將此文轉發轄內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共同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 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