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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6-00002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6-12-26
  • 名       稱:
    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
  • 文       號:
    〔1996〕外經貿資發第773號
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瀋陽、長春、哈爾濱、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各海關分署:

  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年檢、年度審驗、換髮證件等項工作,這對規範外商投資企業行為,加強管理,督促企業依法經營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由於各部門分別開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增加了負擔。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在全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下,根據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以下簡稱聯合年檢各部門)決定自1997年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出資、生產經營、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年檢各部門共同編製年檢報告書。年檢報告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發放。

  二、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聯合年檢報告書,按照要求填寫,並將填寫好的年檢報告書連同《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試行方案》(以下簡稱《試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一併按時分別送達聯合年檢各部門。

  三、有條件實行聯合辦公的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聯合辦公年檢,以方便企業。

  四、聯合年檢各部門收到企業報送的年檢報告書和提交的材料後依法分別驗審,對不符合年檢要求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通知其他聯合年檢各部門。

  五、年檢過程中,聯合年檢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除聯合年檢報告書的內容及《試行方案》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隨意增加其它審查內容、提高或降低審查標準。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按原年檢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外,聯合年檢不增加新的收費。

  六、聯合年檢各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和企業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年檢檔案資料的準確性。要加強資訊處理與管理,逐步提高資訊共用的水平。

  七、實行聯合年檢後,聯合年檢各部門不應在本系統內另行組織對企業的年度檢查(不包括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規進行的經常性檢查工作)。

  八、海關自1998年起參加聯合年檢,在此之前,仍按現行的年審規定對企業進行年審。

  九、全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聯合年檢實施中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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