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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6-0002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6-04-22
  • 名       稱:
    國家計委關於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計外資〔1996〕751號
國家計委關於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借用國外貸款彌補國內建設資金不足,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目前,我國外債餘額已達相當規模。為了控制外債餘額的過快增長,確保我國的對外信譽,充分發揮外資的使用效益,使外債規模與國力相適應,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530)的精神,經商國家外匯管理局,現就借用中長期國外貸款實行總量控制下的全口徑計劃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借用中長期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範圍是:我國境內機構從國際金融市場(含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措一年期以上,並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對外借貸融資。其貸款規模均需納入國家借用中長期國外貸款計劃。在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統一指導下,根據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償還責任,分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和指導性計劃管理。

  二、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的範圍是:借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雙邊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中的外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企業、個人貸款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貸款、出口信貸、延期付款、現匯償還的補償貿易、國際融資租賃(不含飛機租賃)、發行境外債券、海外在境記憶體款、大額可轉讓存單和中期票據等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等方式的對外借款。其貸款規模納入國家中長期和年度借用國外貸款計劃。實行指令性計劃的借用國外貸款規模如有突破,須報請國務院批准。

  十幾年來,各地方、部門按照國家借用國外貸款的有關政策及規定,對國外貸款項目的管理積累了一套科學的管理經驗,並在國際上享有較高的信譽。為保持國家借用國外貸款政策的連續性,對上述範圍的借用國外貸款管理,仍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計劃管理的通知》(計外資〔199224)、《關於加強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計劃管理的通知》(計外資1992〕752號)和《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項目計劃管理的通知》(計外資〔19932555)並參照《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管理規定》和《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等檔案精神執行。同時,各地方、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外貸款工作的分工,各盡其責加強管理。

  三、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的範圍是:國際飛機融資租賃、可轉股債券、項目融資和中方機構擔保項下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以及進行利率、幣種、期限調整的債務重組等對外籌融資。對上述方式的融資實行總量控制下的指導性計劃管理。籌融資規模同樣要納入國家中長期和年度借用國外貸款計劃,未經國家計委批准不得突破。

  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的辦法如下:

  ()國際飛機融資租賃項目按國務院現行規定,須報國家計委審批。融資規模由國家計委按實際支付額納入國家當年借用國外貸款計劃。

  ()可轉股債券具有雙重特性,國內目前正處在試點階段,因此,國務院明確由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務院證券委分別按各自職能管理。現重申其審批程序:項目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並由國家計委下達其發行可轉股債券的規模;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金融市場情況,審批項目到境外發行可轉股債券的時間、地點及發行條件;國務院證券委會同國家計委根據項目發行可轉股債券的規模及條件,審批其換股的規模及時間。

  ()項目融資(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貸款)在我國是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目前正處在試點階段。在此期間,凡採用此方式籌措資金的項目,不論限上、限下均需報國家計委審批並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具體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中方機構擔保項下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由國家計委列入指導性計劃管理。

  ()債務利率、幣種、期限結構調整管理:

  國家鼓勵境內機構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有利時機,在不增加外債餘額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債務利率、貨幣結構,降低籌資成本。由國家計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按《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對企業不能按期償還外債,且按照《商業銀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處理債務問題後,仍不能履行對外償債義務,而不得不進行債務期限調整的對外籌融資,國家將嚴格控制,其借款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經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借用國外貸款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精神,本著借用國外貸款規模適度、量力而行,掌握資金投向,注意優化結構、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則,嚴格把住資金源頭,做好規劃和項目的前期工作,切實加強借用國外貸款的監督管理,以利於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境內機構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本通知自 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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