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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H5263060-6-2023-0082
  • 分       类: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名       称:
    202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的差异
  • 文       号:
202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的差异

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数据遵循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则与标准,与海关进出口数据差异主要受统计原则、计价方法等多重因素影响,认识并理解两类数据异同有助于科学分析我国对外经贸状况和国际收支形势。近年来,外汇局持续加强企业直接申报数据采集,完善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统计体系,不断提升国际收支平衡表质量。

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在统计原则上存在显著区别,分别从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跨境移动角度刻画外贸发展状况。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反映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境,只要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就需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它表明了交易双方发生的经济利益交换,通常会对应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货款收付,或者形成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同时,因与国民经济核算原则一致,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被直接用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支出法核算。海关进出口反映商品的跨境移动,关注物质资源进入或离开我国,不考虑货物所有权是否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近年来,在我国贸易业态快速发展、监管方式改革等背景下,货物跨境移动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更为常见。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一是跨国公司无厂制造等全球生产安排。为充分利用我国作为制造大国消费大国的双重地位,跨国公司委托我国企业制造生产货物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即货物未发生跨境移动但货权已完成多次跨国转让,贴牌后产品零售价远高于我国制造企业的出厂价。上述交易不计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这一现象在电子产品行业尤其明显。

二是来料加工、仓储物流服务等不涉及货权转让的货物进出境。来料加工企业的待加工材料入关和加工成品出关时,海关均按进出境的材料或成品货物全值统计,货权从入境到出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国际收支仅统计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服务费。类似情况还有特殊监管区域仓储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关境均报关并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货权从入境到离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三是境外发生的货权转让。如离岸转手买卖中货物购买和转售发生时货物均在境外,由于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无需海关报关,未计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货权前后变化了两次,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此外,统计时的计价原则、计价基础等价格因素也是两类数据差异的重要来源。首先,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买卖均为离岸价格(FOB),剔除了运保费的影响;海关统计的商品进口为到岸价格(CIF)、出口为离岸价格(FOB)。其次,实践中的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计价主要源于企业记账的发票价格;海关进出口计价基于报关主体的货物跨境报关,由于存在代报关、跨境时点货权尚未转移或者在非居民间转移等情形,可能产生报关价与交易成交价偏差较大的情况。如物流、仓储等企业代理进行货物出口报关时,报关价常为境外委托加工客户的海外市场销售价,一般高于其与国内加工企业之间的成交价。

国际收支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统计口径差异



贸易模式变化和复杂性对统计数据源提出更高要求,国际收支统计将不断改善数据来源,将关注重点更多转向一线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模式的不断演进和我国对外贸易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给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带来了巨大挑战。从企业源头采集的直接申报数据源于企业会计数据和对应的业务信息,权责制和复式记账原则与国际收支统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表借方与贷方和国际投资头寸表流量与存量的协调。2023年,外汇局将继续稳步推进大中型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持续跟踪研究各类进出口企业涉外业务模式演变,开展专项贸易企业调查丰富数据源,从源头保障数据质量。同时,深化部门间数据合作机制,为准确研判我国涉外贸易状况提供全面、客观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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