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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7-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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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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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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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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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政策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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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就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提示如下:
一、2017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为满足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送直接投资相关数据的时限要求,自2017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要求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6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FDI抽样存量权益登记。非抽样调查企业无需进行FDI抽样存量权益登记。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2016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年新设企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存量权益登记初始用户名和密码已设置完毕,用户代码为quanyidj ;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 。
(四)登记时间
2017年6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8559835。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
1、13号文中《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填表说明请参见附件1及附件2。
2、《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与财务报表的对应关系、统计表中指标的勾稽关系参见附件3及附件4。如果附件3、4的内容与附件1、2的“填表说明”有冲突,以附件1、2的“填表说明”为填报依据。
3、填表注意事项
(1)数据需要填写完整,特别不要遗漏无法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取的数据;
(2)统计表中“盈利情况”需要填写的“当期(上年)数”指的是申报期间的盈利情况。例如:2017年6月底前应该填写2016年的盈利情况;
(3)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会计知识的理解,避免逻辑错误,确保数据间的勾稽关系正确;
(4)特殊情况(例如:已登记但无经营活动、或者已无经营活动打算注销)要在备注中注明。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