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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21-00079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05-24
  • 名       称:
    外汇局西藏分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实务问答
  • 文       号:
外汇局西藏分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实务问答

1.企业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境内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既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根据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的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如何办理退汇业务?

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除以上情况外的退汇业务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退汇业务,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限期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3.如何办理延期收汇和付汇手续?

答: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对已报告且未达到进出口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报告。

4.新设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答:新设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前,需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办理名录登记后,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除此之外,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收汇或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收汇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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