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19-00054
  • 分       类: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19-04-02
  • 名       称:
    外汇业务问答(四十四)
  •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四十四)

问:企业电商入驻阿里巴巴跨境电商平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出口商品收款,该企业商品金额1美元-10美元不等,一般累计3000多美元,无商务局备案表,海关出口登记证,则所收外汇如何办理结汇业务?

答:按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因此,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收汇,也应由支付机构办理结汇。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7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