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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3320858-7-2019-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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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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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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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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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问答(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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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三十八)
问:境内A与境外B发生贸易纠纷,B已付预款(USD)给A,而A未履行。B起诉至法院要求A返还预付款,法院判B胜诉,并扣划人民币到法院账户。现法院拟支付扣划执行款(人民币)给境外B。本笔应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谁为申报主体?交易编码用哪个?附言如何描述?如果还按原预收货款还原申报退汇,是否需取得外汇局备案表(货贸下超180天退汇),错币种退汇有没有问题?
答:应以A为申报主体,交易编码按照原先一笔对应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要包含退款字样和原申报号码,同时要勾选退款。如果原来是美元,现在用港币或欧元,可以操作,需要向外汇局申请《登记表》;如果用人民币结算,不需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