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190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11-05
  • 名       称: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十二)
  • 文       号: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十二)

企业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提交电子单证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为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一)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二)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三)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