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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100
  • 分       类: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03
  • 名       称: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 文       号:
2026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五)

B类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三十四条:“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下列要求办理:......(二)银行在办理B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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