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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070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14
  • 名       称: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十)
  • 文       号: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十)

问:哪些对外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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