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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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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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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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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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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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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