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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005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8
  • 名       称: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四)
  •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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