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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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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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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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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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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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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五)
问: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业务,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文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应提供下列身份证明文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