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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6-00004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7
  • 名       称: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五)
  • 文       号:
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问答(五)

问: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业务,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文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应提供下列身份证明文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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