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134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2
  • 名       称: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六)
  •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六)

企业有一笔20万美元的退汇,其退汇日期距原付款日期间隔10个月,是否需要前往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