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104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22
  • 名       称: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八)
  • 文       号:
2025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八)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11.3.2变更备案第(1)条:

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