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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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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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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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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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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5年国际收支外汇政策问答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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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国际收支外汇政策问答案例(八)
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或壳机构且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3点“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的第(1)种:
通过境外非融资性SPV持有首层非SPV实体,且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A01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SPV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注意该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应在A01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选择“是”,并填报申报主体持有境外首层非融资性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以及该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