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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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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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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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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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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个人外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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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个人外汇(四)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