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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046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03
  • 名       称: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个人外汇(四)
  •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个人外汇(四)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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