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038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2-19
  • 名       称:
    2025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五)
  • 文       号:
2025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五)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本指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指引。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