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036
-
-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 名 称:
-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
-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之间发生货物贸易,应以何种币种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