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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036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2-17
  • 名       称: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 文       号:
2025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之间发生货物贸易,应以何种币种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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