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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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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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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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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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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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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二十二)
直接申报中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九)项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B04表、H01表和H02表):
可流通股票(份额)是指可通过公开市场或双方协议方式买卖或转让的股票、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等,包括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权、非上市股份、私募股权、协议转让的股权,以及各种上市或非上市投资基金产品等。一般情况下,除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制实体外,其他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的股权均是可流通的。
对于上市股票(股权或基金产品),其月末市值应根据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如该股票本月停牌未交易,则按上期末市值填报。
对于非公开市场交易且无市值的股份,申报主体应根据自身会计记账等情况合理选择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