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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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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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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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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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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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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九)
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