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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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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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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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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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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4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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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4年(九)
问: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跨境融资方面享受什么便利化政策?
答:注册在天津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五)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