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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4-00129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名       称: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4年(九)
  • 文       号:
资本项目政策问答2024年(九)

问: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跨境融资方面享受什么便利化政策?

答:注册在天津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五)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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