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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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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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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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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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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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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
间接申报中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申报(债券通、QFII和RQFII除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QFII和RQFII以外的其他渠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申报:
境外投资者资金在境外账户与其境内非居民账户之间划转时,应由该非居民账户的开户行代境外投资者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债券买卖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衍生品交易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项下,债券利息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字样。卖出债券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CIBM市场)或买入债券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者撤资)通过此渠道收到或支付资金时,无需进行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