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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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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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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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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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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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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二)
间接申报中关于债券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1.北向通业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北向通交易的涉外收付款业务应由境内报价机构(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申报在“72301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短期债券”或“723023-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债券发行人进行付息兑付时,利息汇出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债券通北向通”字样;交易对手可填写境外托管机构,交易对手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可填写境外托管机构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
2.南向通业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南向通的涉外收付款业务应由境内投资者(不含银行)通过其开户行进行申报,申报在“723011-卖出/买入境外短期债券”或“723021-卖出/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债券发行人进行付息兑付时,利息收入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债券通南向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