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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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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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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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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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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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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二十)
直接申报中投资境外债务证券业务中如何填报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六)条第八点: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原则,月末债券市值应为含息价值。如申报主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填报利息收入。如申报主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则持有期间归属于申报主体的利息,应一方面填报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填报为债券买入(记录为交易)。随着归属本机构的债券利息收入增多,持有债券的价值同时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