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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91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9-14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五)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五)

什么情形下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分局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条规定: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行为,应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超过申报时限(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七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逾期未申报累计6笔(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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