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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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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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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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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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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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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七)
间接申报中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1.北向通业务
港澳投资者的北向通资金在汇款户(港澳合作银行开户)与投资户(内地代销银行开户)之间划转时,由内地代销银行代港澳投资者进行申报,申报在“722030-非居民申购/赎回境内投资基金”项下,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字样。港澳投资者的投资户与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南向通业务
内地投资者的南向通资金在汇款户(内地合作银行开户)与投资户(港澳销售银行开户)之间划转时,由内地投资者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722010-赎回/申购境外投资基金”项下,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