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149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02
  • 名       称: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六)
  •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六)

间接申报中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涉外收付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时,不再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必须采用规定的纸张和格式,但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涉外收付凭证。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选择打印纸质凭证的方式,并在确保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凭证内容和格式、增加联次、加印银行自身标识等,但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如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银行应按照《细则》要求打印、留存相关涉外收付凭证。如客户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网址为: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行间接申报,则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也无需客户签章;银行需按照《细则》要求保存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凭证管理、印制和备案等要求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印发)内容执行。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