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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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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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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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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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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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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3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三十四)
间接申报中关于贸易方式发生变化后相关款项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除转手买卖外,如果贸易方式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但之前已申报数据可不予追溯调整。如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购买料件对外付款时,应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转内销之前已付款并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可不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