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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087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08
  • 名       称: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
  •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

间接申报中如何申请建立和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中附件第三章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纸质版或电子版,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新建,同时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银行也可利用本行预留客户信息,生成申报主体认可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因机构注销、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该机构申报主体或经办银行应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停用所需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到的企业注销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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