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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3-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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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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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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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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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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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十)
间接申报中如何申请建立和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中附件第三章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纸质版或电子版,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新建”,同时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证明文件。银行也可利用本行预留客户信息,生成申报主体认可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因机构注销、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该机构申报主体或经办银行应填写《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勾选“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停用所需的《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到的企业注销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