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3-00084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04
  • 名       称:
    2023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十)
  • 文       号:
2023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十)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哪些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