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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1-00192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1-10-12
  • 名       称:
    关于企业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业务的提示
  • 文       号:
关于企业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业务的提示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登录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

二、可线上办理的贸易信贷报告业务类型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注意事项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贸易信贷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对于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等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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