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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082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5-06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6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6

境内合资企业的外方未按规定出资,中方诉诸法律,法院判决外方要按原合约缴足应出资额。外方将资金先汇入法院,通过法院监督执行,则诉讼标的的代收款应如何进行申报?

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后收到或支付的标的款项,应当由款项代收人根据原标的的初始性质进行申报。如汇入的款项为外方补交的直接投资新设出资款,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项下;补交的增资款,应申报在“622013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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