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067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4-10
  • 名       称:
    2020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 文       号:
2020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问: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的货物贸易应如何申报?

答: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