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062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1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1

某外商投资公司每年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的使用费及特别配方费用,则该笔费用如何申报?

商标使用费,应申报在“23101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特许和商标使用费”项下;特别配方制作方法使用费,应申报在“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项下。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