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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85
  • 分       类: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9-20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 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政策问答(七)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 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政策问答(七)

    1.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

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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