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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9-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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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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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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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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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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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3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合作研发一科研项目,派遣一批境外员工进驻B公司,A公司定期向B公司汇款用于支付外派境内员工的补贴和奖金,外籍员工将这些款项结汇用于境内日常生活开支,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如外籍员工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足一年,属于非居民,其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统计。此类结汇用途一般为外籍员工在境内的各种生活费用和购物支出,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
【注意】如外籍员工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则属于居民,其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统计,该笔外汇资金属于居民受雇于非居民所获得的工资报酬,计入横栏“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5居民个人”。
案例2: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建立长期贸易合作关系,A公司经常派员到B公司考察和参观。A公司员工M先生在B公司参观期间,B公司代垫其个人生活费1万元人民币。M先生回国后,将该款项折合美元汇给B公司,B公司收到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B公司该笔结汇交易实质为代垫M先生商务参观、考察款项结汇,交易主体应确定为非居民个人,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