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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81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9-16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3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3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合作研发一科研项目,派遣一批境外员工进驻B公司,A公司定期向B公司汇款用于支付外派境内员工的补贴和奖金,外籍员工将这些款项结汇用于境内日常生活开支,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如外籍员工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足一年,属于非居民,其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统计。此类结汇用途一般为外籍员工在境内的各种生活费用和购物支出,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

    【注意】如外籍员工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则属于居民,其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统计,该笔外汇资金属于居民受雇于非居民所获得的工资报酬,计入横栏“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5居民个人”。


案例2: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建立长期贸易合作关系,A公司经常派员到B公司考察和参观。A公司员工M先生在B公司参观期间,B公司代垫其个人生活费1万元人民币。M先生回国后,将该款项折合美元汇给B公司,B公司收到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B公司该笔结汇交易实质为代垫M先生商务参观、考察款项结汇,交易主体应确定为非居民个人,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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