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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50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8-01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7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7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某国域名平台网站公司转让域名,收到转让费后,应当如何申报?

向域名机构支付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费属于服务,因为该费用是对注册所做工作的回报。相反,如果域名因稀缺而具有溢价(即超过基础注册费),则作为营销资产项下的某类许可。因此,互联网域名转让费,应申报在“522000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互联网域名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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