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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14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2
  • 名       称:
    2019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八)
  • 文       号:
2019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八)

问:境内某石油公司A与外方企业B合作开发境内油气田,并成立了一家境内C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因境外销售石油的收入先划回境内C公司,该公司仍需将油款收入中属于应分给合作外方的部分,分解汇给合伙方境外账户。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后,则油款分割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后,在合作期满前石油公司继续对外支付的油款分成,可视作合作外方投资所产生的利润收入,在此情况下,对外支付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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