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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06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03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0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10

境外快递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只允许在境内开办办事处,但可以经营快递业务。其快递费收入大多是为境内居民提供服务获得的,当该办事处将收支余额汇回母公司时,如何申报?

境内办事处或代表处等不属于直接投资企业,且通常不能从事经营业务,因此,不应产生经营业务收入。本实例中的快递费收入应视为境外快递公司为境内居民从事的快递服务,境外快递公司的境内办事处将收支余额汇给境外母公司时,应申报在“222040服务贸易-运输服务-邮政及寄递服务”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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