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8-00034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2-09
  • 名       称: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 文       号: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问:境内A企业是一家外资企业,按照其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要求,将国内生产的零部件通过航空EMS的运输方式,邮寄到欧洲市场,发生的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航空公司。之后,境外母公司再返还境内A企业垫付的零部件航空运输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首先,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航空公司,属于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无需进行申报。

当境内A企业收到境外母公司返还垫付的运输费用时,基础交易是发生在居民承运人与境外非居民(A企业境外母公司)之间,A企业为居民代垫人,所以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应申报在“222021 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