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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8-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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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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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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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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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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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五)
问:境内A企业是一家外资企业,按照其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要求,将国内生产的零部件通过航空EMS的运输方式,邮寄到欧洲市场,发生的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航空公司。之后,境外母公司再返还境内A企业垫付的零部件航空运输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首先,空运费由境内A企业垫付给国内航空公司,属于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无需进行申报。
当境内A企业收到境外母公司返还垫付的运输费用时,基础交易是发生在居民承运人与境外非居民(A企业境外母公司)之间,A企业为居民代垫人,所以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应申报在“222021 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