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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7-00129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7-03
  • 名       称: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五)
  • 文       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五)

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理解?

答:此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如境内机构与境外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境外个人的商业保险单证、境外差旅费的协议或发票等。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业务有无金额限制?

答:凡符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和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金融机构均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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