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5-00155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10-28
  • 名       称: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 文       号:
结售汇数据统计提示

境内非居民申报实例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经办银行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A.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B.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C.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232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发生收付款时,境内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D.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除另有规定外,应统一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1)境外某商人到境内采购药材,其通过个人方式汇入一笔款项,收、付款人同为外商本人。此款项一部分是用于采购货物期间的个人生活消费,另一部分是用于采购货物,结汇后划转给其中方代理出口商。其考察、采购结束后,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回本国。

①个人收入如何处理?

②境内收款人收到货款时应如何处理?

③剩余款项退回如何处理?

分析与结论:

①该境外商人属于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该境外商人结汇后划转给中方代理出口商采购货款部分,因货物由中方代理出口商出口报关,中方代理出口商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境内居民供货人从中方代理出口商处收到货款时,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境外商人结汇后支付的生活费,若境内收款人为机构,境内机构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若境内收款人为个人,则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③境外商人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出,属于非居民账户跨境支出,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境内一持有台胞证的非居民收到一笔涉外收入款80000美元,预备结汇后给该非居民投资的独资企业工人发工资,该笔汇入款项应当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持有台胞证的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非居民个人资金结汇后,若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先转入其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账户再支付,则外商独资企业应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若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工人,则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