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在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以误导下单,私下对冲、对赌、吃点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量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甚至卷走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汇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事件不断增加。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经营机构,应责令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于尚未平仓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格防止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部门按《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拒不停业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对其从重处罚。 五、这次查处的重点是非法进行外汇期货及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对客户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其尽快平仓,对于不听劝告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协调一致,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1994-10-28/safe/1994/1028/2189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safe/2019/1025/21924.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4-03-22/safe/2024/0321/24130.html
-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金融市场发行和交易行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国家外汇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外汇市场韧性进一步增强。 一、我国外汇市场向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迈进 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深度、广度不断拓展,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量从2017年的24.1万亿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34.5万亿美元,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市场经营主体更好配置外汇资源和管理汇率风险创造了良好条件。 外汇市场产品日益丰富。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产品体系。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可交易货币扩大至29种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基本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结算货币,可满足企业等经营主体跨境投融资产生的汇兑和汇率避险需求。 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提质增效。目前,银行间市场已具有国际市场主流和多元化的交易机制,形成了适用于不同交易品种和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主经纪业务模式,更好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汇率风险管理。清算方式可选择双边清算或中央对手集中清算。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业务也广泛运用于银行间市场,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外汇市场参与主体点多面广。截至2022年末,具有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分别为523家和127家,服务范围覆盖几乎全国所有地区。中小银行还可通过与具备资格银行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外汇避险服务。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形成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境内银行为主的格局。截至2023年10月末,参与机构总计791家,其中银行674家、财务公司107家、证券基金类公司8家、企业集团2家。 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推进。允许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为“债券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境外投资者提供配套汇率避险服务,便利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截至2023年10月末,共有147家境外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三年一度的全球外汇市场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人民币日均交易量占全球外汇交易份额的排名较2019年提升3个名次至全球第5位,人民币成为全球第5大交易货币。 外汇市场监管规则更趋规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和逆周期调节工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打造高水平的法治和规则环境,完善境内外汇市场行为监管法规体系,制定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常态化开展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评估。指导外汇交易中心、外汇自律机制发布外汇市场系列指引和准则,推进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并重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 二、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大力发展外汇市场的服务功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和全覆盖服务体系,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保驾护航。2022年和2023年前三季度,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分别新增超过3.3万和2.7万家,企业外汇套保率从2016年13%提升至2022年24%。 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对全国性银行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评估,重点引导银行在加大宣传与辅导、完善外汇衍生品线上交易机制、优化外汇衍生品授信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银行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实现内嵌化管理、内生式发展。 加强政策供给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先后推出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不断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政策安排,加强政银企合作,降低汇率风险管理综合成本。 多渠道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发布《汇率风险情景与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集》,便利企业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推广企业汇率风险清单式管理方式,继续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随着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普及以及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更多企业更好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的新格局,外汇市场预期更加平稳,交易行为保持理性。我国外汇市场经受住中美经贸摩擦、新冠疫情全球暴发、美联储政策大放大收等风险挑战,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加强外汇市场管理,增强外汇市场韧性,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支持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完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币种,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提升外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动外汇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在岸与离岸市场协调发展。 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健全外汇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常态化开展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评估,加强外汇市场自律管理,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加大外汇政策供给,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多方合作降低企业外汇套保成本,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1-08/safe/2023/1109/2365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67笔,金额合计6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6笔,金额合计2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11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合计33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3笔,金额合计10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南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8笔,金额合计47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41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北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3笔,金额合计4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2笔,金额合计2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4.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8-04/safe/2023/0804/2303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2023-06-29/safe/2023/0629/2286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外汇管理实践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外汇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博士研究生,具有2年以上金融机构、经济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 二、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亲属回避等有关要求; (九)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中曾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在禁考期或影响期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以附件方式发至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邮件标题按“姓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格式注明。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9日,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务考察人选。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各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照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业务考察。 (三)业务考察 由用人单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人岗匹配度等情况进行考察,按个人陈述、提问答辩、专家打分的程序进行。根据业务考察成绩(合格分数线为80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政治考察和体检人选。 (四)政治考察和体检 政治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聘用 政治考察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选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有关手续,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专业类别为报考者已经取得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表》中专业类别相近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我中心确认报名资格。 (二)报名人员有近亲属(指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外汇局系统(含外汇局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工作的,需主动报告。 (三)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请务必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填报的联系方式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xlsx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24年5月24日 2024-05-24/safe/2024/0524/24472.html
-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2期 作者:王思聪 刘志刚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背景,从汇率走向、行权价格等要素着手,灵活适度应用外汇期权产品。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涉外企业要及时锁定汇率敞口,并灵活适度用好避险工具。与即期、远期及掉期产品不同,外汇期权产品一方面操作门槛相对较高,不易把握;另一方面,因其兼具灵活度高以及可定制化特性,深入掌握期权在外汇套保中的应用,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增强汇率避险管理能力,助力企业更好地实现汇率风险中性目标。 期权产品使用误区 当前,涉外企业在汇率避险内部管理架构设计上实现了突破,但在避险工具使用方面,不少企业仍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从境内企业可采用的外汇避险产品看,主要有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产品。前三类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易于理解,市场参与度较高,价格也较透明,是企业汇率避险的主要产品。不过,上述三类产品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如产品要素固定、灵活度低等。针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特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对汇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不少企业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并寻求在避险产品操作水平方面的提升。 外汇期权,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背景,从汇率走向、行权价格等要素着手,灵活适度应用外汇期权产品,从而实现既锁定了风险,又保留了一定灵活度的目的。2011年4月,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2015年“8·11”汇改之后,期权交易量一度出现快速增长。 不过期权产品相对复杂,要灵活应用并不容易。目前,不少企业对期权的理解仍存有以下两个误区:一是期权属于高风险产品,不适合稳健型企业汇率避险操作风格。不少企业对期权产品的理解往往和“对赌”“巨亏”等词汇关联在一起。这样的印象往往来源于海外市场的经济危机或者交易前台亏损等新闻。部分企业面对期权产品甚至谈虎色变,避而远之。二是把对期权产品的理解等同于对即期市场的理解。企业往往喜欢询问金融机构的市场观点,预判市场走势,然后通过卖出期权收期权费的方式来赌市场汇率不会突破自己的预设行权价。殊不知裸卖期权相当于“压路机前捡硬币”,收益有限但风险无限。企业虽然看上去是做了期权避险,但其实还是在赌即期市场走势,再加上没有及时锁定敞口,反而进一步放大了风险。走出上述两个误区,市场的变化也要求企业认真学习期权的避险功能。当前,人民币汇率市场波动增大,从最初的单边走势到目前的双向波动,人民币汇率更富弹性。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下的避险需要,简单地单边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将不再适用,区间波动型、期限错配型等组合型期权将会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期权产品的学习。 期权产品的合理应用 主动避险型期权 主动避险型期权,顾名思义就是把避险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中。这一类期权往往以买入期权,支付期权费的方式为主。产品范围上包括单纯的看涨、看跌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这类期权主要适用于不希望承担汇率波动,能够完全对冲风险的企业客户。 以某上市航空公司为例。该公司一般在会计科目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汇率作为基准汇率用于核算下一年度购买飞机的成本。对此,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策略是通过远期购汇锁定50%的敞口。2018—2019年,美元兑人民币涨幅超过4800点,该航空公司财务年报显示其汇兑损益科目亏损超过3000万元。鉴于投资者和股东对于公司利润表的关注,该航空公司迫切希望找到新的汇率避险工具,能够降低汇兑亏损或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对这种情况,企业可考虑主动避险型期权,在每年年底做财务预算时,划拨部分财务费用专门用于第二年购买外汇期权。具体操作如下:假设企业的成本汇率为美元兑人民币6.50,企业每年的购汇总量为1亿美元,企业购买1年期执行价为6.50的看涨期权价格为1980pips。在该假设下,锁定全部敞口,成本最多为1980万元。如果年末美元兑人民币即期价格在6.50上方,则企业可用美元兑人民币市场价与执行价进行差额交割,可完全对冲美元的上涨风险;如果年末美元兑人民币即期价格在6.50下方,则企业可选择不行权,以实时市场价格购汇(见图1)。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企业会计账目上汇兑损益科目均为零,而期权费可记为公司财务费用。该汇率避险方式相当于企业每年年初通过支出固定的财务费用,给自身汇率敞口购买了一笔“保险”,保护汇兑损益科目不出现亏损,而“保费”就是期权费。 上述单纯买入普通看涨或者看跌期权的劣势在于,期权费支出相对较高。对此,如果企业希望既能够进一步掌握避险主动权又能降低期权费支出,则可以买入期权组合来实现这一目的。例如,企业如果想降低期权费,可以选择看涨价差型期权组合。具体操作如下:买入1倍看涨期权和卖出1倍看涨期权。如企业买入1年期执行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50的看涨期权,同时卖出1年期执行价为6.70的看涨期权。期权费为1000pips,相比单纯买入看涨期权可以节省980pips。到期时,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在6.50—6.70之间,企业可以选择差额交割,对冲市场风险;若市场价格在6.70上方时,企业收取2000点补贴,即6.70与6.50的差额(见图2)。虽然不能够完全对冲美元上涨风险,但是可以在锁定汇率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期权费,减少企业财务成本。 主动避险型期权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在编制预算时提前框定预先支出的财务费用——期权费,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将汇率避险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规避了汇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估值压力。在具体实际操作中,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背景以及会计核算成本,合理选择期权行权价。 区间波动型期权 区间波动型期权是指通过期权组合的形式,将汇率波动锁定在一定的区间之内,从而达到部分对冲市场风险的目的。相比主动避险型期权,区间波动型期权适用那些外汇专业避险能力相对较强、风险承受意愿相对较高的企业。 如某服装加工类出口型企业,年收汇额为5亿—8亿美元。受2021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企业利润率压缩,盈利压力较大。企业希望一方面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期权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降低公司整体运营负担,保有盈利空间。为此,企业通过区间波动型期权,将自身的净敞口锁定在一定区间之内,具体选择了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产品。该组合包括买入1倍美元看跌期权,此时行权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4353(设为行权价1);卖出1倍美元看涨期权,此时行权价为美元兑人民币6.6212(设为行权价2),期限3个月。到期日,若美元兑人民币市场价格在执行价1和2之间,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结汇;若市场价格在行权价1的上方或者行权价2的下方,则按照行权价1或行权价2来结汇(见图3)。使用该产品,无论汇率如何波动,企业的汇率敞口始终锁定在行权价1和行权价2的目标区间内,对市场风险实现了较好的保护,企业也基本实现了风险中性。同时,企业不需要先期支付期权费,对比主动避险型期权企业需支付1000pips以上的期权费,节省了财务成本。 区间波动型期权适用于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汇率波动,不希望期初支付费用,但同时可以实现汇率敞口锁定的企业。这类期权在市场判断和汇率区间选择上专业度要求较高,适用于具备较高专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对风险有一定承受力的涉外企业。在汇率避险产品实操层面,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外币净敞口、财务费用和成本控制要求,制定合理的套期保值比例;在具体产品选择方面,企业可以考虑主动避险型期权搭配区间波动型期权来实现不同风险比重产品的有效结合。 作者单位:东方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 2024-05-22/safe/2024/0522/24439.html
-
近日,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破获“3.06”非法买卖外汇案,捣毁了三个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该案涉案金额大,犯罪嫌疑人危害地区广。这三个犯罪团伙的肃清,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肃整顿了外汇市场秩序。 2006年9月13日下午6时左右,外汇管理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采取突击行动,一举捣毁了以陈某等人为首的三个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行动中,外汇、公安等部门共出动人员120余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缴获美元现钞96万元,人民币50余万元,没收存折及银行卡63张,冻结涉案帐户170余个,折合人民币690多万元,以上两项初步统计折合人民币1500多万元,突击行动初战告捷。 此案线索是北京外汇管理部于2005年6月向公安机关移交的,经过近8个月跟踪调查,2006年3月6日,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将该案定为“3.06”专案,掀开了2006年北京地区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序幕。经初步查明,2004年至2005年8月期间,以陈某、韩某、吕某为首的三个团伙账户资金往来达上亿元人民币,涉及新疆、深圳、温州、北京等多个地区。目前,北京管理部正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10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审讯,有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完) 2006-09-20/safe/2006/0920/428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活动。 此次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重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外汇非法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要开展信用证收付汇业务检查,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此外,还要开展对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检查。主要检查资本项下外汇帐户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借债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打击违规资本流动行为。 2001-06-20/safe/2001/0620/3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