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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0-28/safe/2020/1027/1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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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2021-01-08/safe/2021/0108/18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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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境内企业对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等。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定》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核准等相关事宜均由外汇局分局(管理部)办理,总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内容完善并纳入《规定》框架中,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一是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二是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总体而言,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风险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通过上述方案设计防范所涉风险。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否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本规定”。 问:境内企业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 答: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则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相关内容相比,此次《规定》中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原则变化,但相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如,此次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如何理解《规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的关系? 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9-10-15/safe/2009/1015/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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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4-07-14/safe/2014/0714/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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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事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资产管理; (二)外汇资本金投资; (三)外汇同业拆借; (四)资信调查、咨询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和外汇资本金投资业务,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 (二)《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时明确投资额度和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相关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外汇资本金和外汇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外汇业务经营所得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经常项目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关于投资额度的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以及申购、赎回、分红等外汇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募集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的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申购基金汇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七、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应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境内托管账户,托管其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的全部资产。境内托管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及托管协议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境外结算账户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外结算账户的资金,划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支付托管费、管理费、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八、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境外结算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境内托管人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境外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金融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金融资产的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境内托管账户汇出、汇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差额。基金管理公司的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按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份额计算出的投资规模。 十、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应凭其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通过银行办理。个人认购或申购基金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认购或申购基金。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从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凭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个人因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至其外汇存款账户。个人不得从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因基金赎回或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回其原外汇账户。 十二、境内托管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表1、2、3)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境内托管人,外汇局可责成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公司,外汇局可取消其投资额度或吊销其《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文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将本文及附表转发至辖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略) 2、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表: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附表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年 月 QDII名称: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代理人名称: 单位:美元 月初数 本月发生数 月末数 投资情况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股票 基金 衍生产品 其他投资 合计 境内托管账户情况 银行存款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合计 收入情况 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划入 境外结算账户划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合计 支出情况 划往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划往境外结算账户 支付赎回款 基金分红 托管费 管理费 各类手续费 其他支出 合计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非美元资产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2、除银行存款外,投资情况项下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计值。 3、月初数为历年至本月初累计数,“投资情况”栏和“境内托管账户”栏中“银行存款”部分除外。 4、“银行存款”仅填余额,不包括应计利息。 5、基金赎回款和分红款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支付的,支出情况应计入“划往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账户支付的,分别计入“支付赎回款”和“基金分红”。 附表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年 月 QDII名称: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人名称 : 单位:美元 成 本 市 值 资 产 其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公司股票 基金 衍生产品 其他投资 预付投资款 应收投资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负 债 其中: 应付投资款 应付托管费 应付佣金 应付管理费 应纳税款 其他应付款 净 资 产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非美元资产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2、货币市场工具、公司股票、债券、基金、衍生产品、其他投资和预付投资款应分别填列成本和市值,其他应付费用按实际金额填列市值。 3、成本以移动平均法计算。 4、市值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计算。 附表3: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年 月 QDII 名称: 批准额度: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代理人名称: 汇出入日期 资金汇出 资金汇入 净汇出金额 (美元) 备注 汇出币种/金额 美元 汇入币种/金额 美元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格按照资金汇出入情况逐笔填报。 2、非美元货币汇出入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3、净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额-汇入资金额 4、“备注”栏中应相应列明汇出入资金的原因,如首次汇出额度、申购/赎回或分红派息等。 2006-08-30/safe/2006/0830/5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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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前三季度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何特点? 答: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较上年同期均显著收窄。2018年前三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8%,售汇增长10%,结售汇逆差下降75%;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0%,支出增长16%,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49%。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174亿美元,同比下降39%。 第二,外汇资金流动呈现双向波动。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月均逆差61亿美元,二季度月均顺差107亿美元,三季度月均逆差139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款数据看,1月份顺差257亿美元,2、3月份月均逆差49亿美元,二季度月均顺差15亿美元,三季度月均逆差126亿美元。初步统计,10月上中旬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款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售汇率总体下降,企业外汇融资保持平稳。2018年前三季度,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较2017年同期下降1个百分点,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4%、63%和68%。与此对应的是,企业境内和境外的外汇融资总体平稳。前9个月,企业借用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235亿美元,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上升127亿美元。 第四,结汇率总体上升,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有所下降。2018年前三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较2017年同期上升4个百分点,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2%、70%和68%。前9个月,银行境内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下降599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增加129亿美元。 第五,近期银行远期结售汇逆差收窄并转为顺差。2018年前三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58%,远期售汇签约增长11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453亿美元。从近期看,8月份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收窄至54亿美元,9月份转为顺差3亿美元。 问2: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了什么影响?请您评估一下。 答: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总体可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外贸增长依然稳定。根据海关统计,按人民币计价,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9.9%,其中出口增长6.5%,进口增长14.1%。分季度来看,进出口规模逐季提升,发展态势比较平稳。前三季度,我国对美进出口继续平稳增长,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6.5%,其中出口增长7.4%,进口增长3.8%。 第二,我国利用外资依然稳定。根据近期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2018年上半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同比下降41%,但我国吸引外资规模逆势增长6%,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国。据商务部统计,前9个月我国实际利用外资980亿美元,同比增长6%,其中下半年以来增幅快于上半年。 第三,企业跨境融资依然稳定。2016年二季度起,我国外债去杠杆进程结束,外债规模由降转升,今年以来逐步达到去杠杆前的水平后增幅趋稳,6月末全口径外债余额较3月末增长1.5%,而且结构优化,主要源自境外非居民机构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从银行跨境贸易融资余额情况看,今年以来总体平稳上升,其中第三季度增加19亿美元。 第四,企业对外投资依然稳定。近一段时期,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保持理性、有序的发展局面。前9个月商务部统计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20亿美元,同比增长5.1%。 第五,个人购汇持汇依然稳定。前三季度,我国居民个人购汇规模同比下降7%,其中,第三季度居民个人购汇同比下降5%,9月份下降20%。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余额基本稳定,上半年小幅上升26亿美元,第三季度累计下降47亿美元。 第六,人民币汇率在新兴市场货币中的表现依然稳定。前三季度,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很多新兴经济体货币大幅贬值,新兴市场货币指数(EMCI)下跌超过10%。其中,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累计贬值5.0%,CFETS货币篮子指数小幅下跌2.6%,人民币属于相对稳定的货币。 总体看,今年以来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明显上升,包括美元汇率走势、新兴市场风险状况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但我国国际收支仍保持自主平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问3: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发展趋势如何? 答:未来有利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运行的条件依然充分。今后一段时期,虽然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存在,但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固有优势仍较明显,在对外开放、市场机制等方面也进一步形成了新的有利因素。 首先,我国经济将保持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应对外部冲击的基础比较牢固。一是经济发展稳中向好。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等主要指标都将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表现仍会相对优秀。二是宏观政策连续稳定。货币政策稳健操作,市场流动性将保持合理充裕;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一批惠及企业和个人的减税降费措施将不断落地实施。三是金融运行总体稳健。金融结构性去杠杆稳步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初见成效,我国宏观杠杆率趋于稳定,各类机构投资行为更加理性,外汇储备依然充足。四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下一步将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金融体系适应性等方面加大力度,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韧性和创新力。目前,我国经济新动能已开始焕发活力,如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明显快于整体工业增加值。未来,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性变革仍会持续,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将逐步形成。 其次,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将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一是对外开放大力推进。我国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博鳌讲话精神,继续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全方位扩大开放,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全面开放新举措,不断提升投资环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政策效果将逐步显现。二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扩大。随着我国股市、债市逐步纳入国际主要指数,境外机构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较快增长。根据外汇局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境外机构对我国债券和上市股票的净买入规模同比分别增加133%和78%,截至9月末所持有的市值占比为2.2%和2.8%,较2017年末占比均提高了0.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与其他国家相比依然偏低,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未来,我国资本市场仍是国际投资者分散化投资的重要选择,而且在结算、税收、资金汇回等方面的投资政策更加便利,国内市场纳入国际指数还会有新增、扩大权重等积极变化,预计将继续吸引更多资金流入。三是人民币在全球储备货币中的地位提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人民币外汇储备规模折合1933.8亿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为1.84%,较上年末占比上升0.6个百分点。 最后,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国际收支自主平衡能力不断提升。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同时,市场主体更加理性,汇率预期趋向多元化,涉外交易行为合理有序,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汇率双向波动的适应度明显提升。 未来,贸易摩擦等因素仍然复杂多变,将给全球经济、国际贸易以及金融市场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和挑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防范的重要风险,我们也将继续加强监测、深入评估、积极应对。 问4:今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出现逆差,而资本和金融账户呈现顺差,对此您如何看待? 答: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呈现经常账户基本平衡、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储备资产小幅增长的自主平衡格局。对于这一格局的出现,我想和大家谈几点认识。 第一,当前我国经常账户差额继续处于合理均衡的区间。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受大宗商品价格等周期性因素以及季节性因素影响,经常账户差额容易在短期内出现小幅顺逆差交替,这是正常现象,都属于基本平衡的范畴。例如,今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逆差,二季度转为顺差,初步统计三季度仍为顺差。 第二,经常账户演变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反映。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制造业进入转型升级阶段,货物贸易顺差继续扩张的势头将有所放缓,历史上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均出现过这一规律。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居民消费能力增强,消费需求提升,消费升级加快,跨境消费随之增多。 第三,经常账户趋向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说明我国经济的内外部平衡取得实质进展,内需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显著增加。其次,体现了我国制造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制造业转型升级将使其朝着中高端、集约化、环境友好型的方向发展。此外,经常账户基本平衡有利于提高我国宏观调控主动性,对全球经济再平衡也具有重要贡献。 第四,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体现了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稳定性。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一些新兴经济体出现货币大幅贬值和资本外流问题,但上半年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1288亿美元,同比扩大90%,体现了国内经济稳中向好以及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效果。 长期看,我国国际收支有望总体保持基本平衡格局。一方面,经常账户差额将继续处于平衡区间。货物贸易在中长期将维持合理、稳定的发展格局,我国制造业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链条、大量的技术工人,再加上持续推动的转型升级,有助于维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国内居民跨境消费将更加理性和平稳,随着国内产品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教育等软实力的提升,境内消费的选择会逐步增多。另一方面,跨境资本流动将维持总体稳定。虽然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吸引跨境资本稳步流入的优势继续存在,包括良好的经济基本面、改革开放的政策环境等;而且,在汇率双向波动、汇率预期保持理性、政策引导更加明确的情况下,境内主体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摆布将延续平稳有序的态势。 问5:针对当前较为复杂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外汇管理部门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未来的政策取向是什么? 答: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对跨境资金流动形势高度关注。对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汇管理部门综合施策,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一是有序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放宽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出管理要求,取消锁定期限制,允许开展外汇套保管理汇率风险;在“债券通”项下实现券款对付(DVP)结算安排;推动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是重启部分宏观审慎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稳定,如将银行远期售汇业务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由0上调至20%等。三是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平台等。 未来,我们将在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一是继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广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二是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确保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和投资不受影响。三是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构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短期波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框架,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2018-10-25/safe/2018/1025/10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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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2006-04-19/safe/2006/0419/8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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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删除: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中“审核原则”的第3点和第4点、“办结时限”中的“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第1点中的“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和第2点;“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中“办理原则”“三、其他要求”中的第2点。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2013-05-11/safe/2013/0511/5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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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适应旅游购物出口与收汇的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将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列入“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单位以该贸易方式出口报关的,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二、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旅游购物项下收(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旅游购物项下收(结)汇不得用于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收汇核销。 四、对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核报系统”)中尚存在旅游购物项下出口未核销的数据,不再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可在核报系统中直接作不收汇核销处理。外汇局应定期清理删除核报系统中的旅游购物项下已收汇未核销数据。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005-12-07/safe/2005/1207/5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