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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重庆外汇管理部举办外汇管理劳动竞赛,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及各中心支局业务人员参加了竞赛。外汇管理部王江渝副主任、营业管理部工会办公室王伟副调研员、外管部各处负责人受邀为此次劳动竞赛的嘉宾评委。 此次劳动竞赛分两个项目,一是监测与分析系统操作竞赛,目的是提高干部职工履职能力;二是外汇管理工作成果展示,目的是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为全辖广大干部职工提供可推广的案例。经过紧张激烈的角逐,排名前6 位的参赛选手获得表彰,合川中心支局、江津中心支局、巴南中心支局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此次劳动竞赛取得圆满成功,工会办公室王伟副调研员作精彩点评,王江渝副主任作总结讲话。 图1:操作竞赛现场 图2:成果展示现场 图3:颁奖现场 2016-10-26/chongqing/2016/102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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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紧密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履职动力和成效,持续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扩容。通过赋予审慎合规银行、信用优良企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中更多自主权,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高水平便利化诉求,服务市场主体降本增效,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发展。 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出口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电视用液晶面板等。企业采用的集成电路、光刻胶、偏光片等原材料及零部件需从国外采购,每月需向海外100多家供应商支付货款近100笔,且月均对外汇款金额较大,存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需求。 基于此,重庆外汇管理部积极引导并支持其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前,该公司财务人员需向银行逐笔提供纸质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贸易背景材料,通常企业单笔付款金额较大、合同页数较多,对应的发票和报关单份数多,准备资料耗时较长,加之银行需逐笔审核单据和系统操作,一般需两至三天才可最终完成汇款。 参与试点后,企业申请贸易项下跨境汇款仅需提供《境外汇款通知书》,银行无须审核单据、核验报关单,从付汇申请到资金汇出,不到1小时即可完成,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的同时,有效节省企业脚底成本。“贴心服务,响应诉求促发展;化解难题,便利结算办实事。”该企业在赠予重庆外汇管理部的锦旗上如此描述。 作为业务经办行,国开行重庆市分行对此有更深入的体会。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通过参与试点,采用便利化方式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实现了银企双赢,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结算便利,而且大幅缩减银行审单流程,银行国际结算办理效率和服务质效明显提升。”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对贸易结算的成效提升绝非个例。2021年,重庆外汇管理部在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工作中,坚持党建引领,坚持银企对接,坚持风险把控,通过专题调研、重点园区座谈、重点企业走访等,有针对性地精准挖掘试点需求,同时开展专项辅导等,助推试点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推动试点工作惠及更多外贸企业。 奥特斯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销售等,跨境汇款业务量大、频率高,每年跨境收支业务近1500笔,该企业单次到网点办理汇款20至30笔不等。按传统模式,该企业需逐笔提供贸易真实性单证资料,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参与试点后,企业通过银行提供的“便利化措施+线上电子批量汇款”个性化服务方案,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现仅需两分钟即可办理完成单笔跨境收支业务。 如今,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正推动跨境结算驶入“快速车道”。 在服务外贸企业经营降本增效方面,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发挥积极作用。重庆京东方显示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液晶显示器背光源生产销售的大型制造企业。企业贸易方式主要为境内深加工结转,企业付汇呈现频次高、笔数多、单据量大的特点。企业通常需提前一周准备订单、发票报关单等材料,资料准备耗时长、效率低、负担重,企业曾多次提出精简贸易单证需求。参与试点后,企业仅需提交付款指令便可完成,短短5分钟就可完成1笔汇款业务,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 2021-12-30/chongqing/2021/1229/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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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申请人需保留原件,原件验后退申请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申请材料 申请书,列明变更事项(开户银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或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关于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XX(公司基本情况介绍)。XXXX年,我公司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和支出金额分别为……,同比分别增长(下降)……。因XX业务需要,申请在X国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适用币种: 开户银行: 账户使用期限: 存放境外资金规模: 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开立后,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特此申请。 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2023-08-22/chongqing/2017/1228/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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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重庆外汇管理部在辖内正式启动多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一是重庆市辖内企业外债管理模式可以从“投注差”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二是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的逐笔登记,允许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三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四是在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下开展境内银行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五是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辖。原则同意重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重庆与新加坡基金互认外汇管理试点等。 此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紧密围绕跨境融资及支付便利化,是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切实举措。一方面,及时复制推广自贸区成熟经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债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资本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关注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资金成本,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融资服务。重庆外汇管理部将按照“主体合规、交易真实、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支持内陆开放高地建设。 2020-09-29/chongqing/2020/0929/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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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07/chongqing/2020/1207/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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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19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黑龙江籍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石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10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20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11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8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1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9笔,金额合计1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10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7-19/chongqing/2021/0719/1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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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进一步优化填报项目和方式,提高填报效率。二是优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个人部分经常项目连续性、周期性业务的办理流程。三是要求银行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理个人真实合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通知》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银行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求。严厉打击洗钱、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外汇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完) 2021-04-02/chongqing/2021/0402/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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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5-29/chongqing/2021/0529/1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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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案例2: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两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案例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案例5: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3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案例6: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案例7: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1月至7月,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案例8: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案例9: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6月,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案例10: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案例11: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收结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2021-02-04/chongqing/2021/0204/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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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重庆开展外籍人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简化在渝外籍高层次人才合法收入购付汇手续和证明材料,便利外籍人才来渝工作用汇和消费。涉及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优化合同审核。允许银行在外籍人才雇佣合同有效期内,办理其薪酬所得购付汇业务免于逐次提供合同。二是允许用人单位代办。经外籍人才本人授权后,用人单位可为其代办薪酬所得购付汇业务。三是简化税务凭证。可用电子化税务凭证、代发工资银行的税务代扣代缴记录代替纸质税务凭证办理业务。四是学费结汇便利。允许外籍人才为随行子女办理不占额度学费结汇。上述便利化措施支持银行在实现真实性审核、业务风险可控等基础上,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目前,重庆外汇管理部已起草《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手续,近期将落地实施。 2020-10-27/chongqing/2020/1027/1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