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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年7月份以来,杭州出现了历史罕见的连续高温天气。为了在酷暑中做好企业宣传咨询工作,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外管的贴心服务。8月15日,浙江省分局李虹副局长率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由杭州市外经贸局牵头的外经贸企业网上政策咨询会“外汇管理”专场,利用网络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此次咨询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参与企业超过1500家,短短两个小时内有70多家企业提出问题。主要涉及贸易信贷报告、名录登记、总量核查指标、现钞结汇、转口贸易收支、外资登记、外债额度管理和结汇等问题。 据主办方反映,这是迄今为止最火爆的一次网上咨询会。李虹副局长表示:以往,企业有问题只能通过外汇局的热线电话或现场讲座来寻找答案。通过网上咨询,企业在办公室就能通过QQ畅所欲言,既节约时间,又不耽误工作。对于当天来不及解答的问题,也欢迎企业继续在QQ服务平台上提问。 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要沿着群众习惯走、方便走的路走到群众中、融入群众中。浙江省分局利用企业习惯并方便使用的网络工具,直接指导企业的业务操作、耐心解答企业的问题,是外汇局优质服务、务实行政的一次探索,也是贴近基层、服务社会的一次尝试。下一步,浙江省分局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3-08-20/zhejiang/2013/082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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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19日,浙江省外汇局李虹副局长赴绍兴调研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工作,先后走访了浙江龙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情况介绍。李虹副局长对两家企业通过成功实施跨境资本运作和海外并购实现做强做大表示赞赏,她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内部管理规范、有跨境资金运作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将优先考虑进行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等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她也希望企业继续加强与外汇局、银行的联动,用好金融外汇政策,促进转型升级。 2013-08-05/zhejiang/2013/080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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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一直是推动浙江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浙江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和90%以上的就业岗位。为服务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多年来,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通过扩大经营主体,争取新业务试点,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组织汇率避险主题宣传活动等载体,努力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做大做强外汇业务,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013年,浙江省分局积极调研,在掌握辖内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开展现状的基础上,了解其存在的制约因素和潜在风险,并希望推进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的支持力度,为政策制定和改革发展提供参考。 2013-10-31/zhejiang/2013/103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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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8月13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积极参加2013年浙江省省级单位商务促进政策培训会。在12天的培训中,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冒着高温酷暑,赴10个地市及省级单位参与了12期培训班,为企业介绍当前外汇形势、解读总局政策内涵、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通过送服务上门、送政策到手这一形式,推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 培训期间,浙江省各地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各县(市、区)的商务部门和企业均积极派员参加,企业代表场均超过300人,全省累计参加培训的人数超过4000人。据了解,绍兴电视台、舟山电视台、庆元电视台等地方媒体均对培训班进行了新闻报道。 2013-10-22/zhejiang/2013/102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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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举办了《外汇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通过视频形式对全省各级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人员、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了培训,确保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在 2013 年5月13日的顺利实施。(以上照片反映的是主会场中,对在杭外汇指定银行100多名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培训的场景。) 2013-06-06/zhejiang/2013/0606/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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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外汇局在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为中,讲究方法,耐心沟通,不但使企业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达到处罚与教育、惩戒与帮扶相结合的目的。 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大城电缆公司在一家银行以自有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金,办理1笔汇出汇款项下押汇。 11月 28日 ,该企业将押汇所得资金2438824.66美元作为转口贸易货款汇至转口贸易卖方香港公司,同时企业办理押汇时向银行提交了两份仓单及对应的进出口合同各1份作为贸易货权凭证。 11月 29日 ,该企业收到该笔转口贸易收入款2424157美元。经第三方核验,发现该企业留存在银行的代表贸易背景的两份仓单属伪造。 定性 该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伪造仓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在检查之初碰上了一些困难,但外汇局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取得了企业的积极配合。 (一)精心准备,外围调查。外汇局通过前期的银行数据筛选,发现了大城电缆公司除转口贸易外,从未经营任何涉外交易,且转口贸易单笔交易金额较大,这引起了外汇局的重视。外汇局立即布置收集相关交易材料,对企业进行排查。通过业务系统数据监测、到银行查阅相关交易资料、与银行客户经理会谈等多种外围调查手段后,发现企业有较大违规嫌疑并初步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初步接触该企业后,将该企业相关单证提交第三方核验。 (二)讲究方法,政策引导。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后,外汇局开始正面接触企业,并与当地支局一起去企业现场走访,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在于外汇局的沟通中,企业对涉及转口贸易业务的话题表现得较为警惕,为此,外汇局认真向企业宣讲外汇政策法规,特别对转口贸易有关政策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企业能认真自查。 (三)证据突破,攻克难关。经过多轮沟通,企业负责人在配合上已经出现了转变,表示在办理业务时存在一定过错,但在具体问题上仍闪烁其词。经过仔细分析,检查人员终于了解到问题的核心在于该企业负责人对自身名誉十分看重,深怕承认违规情况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外汇局是否掌握违规核心证据仍有侥幸,为此,检查人员出示了第三方核验取得的仓储公司证明,同时指出,案件拖的时间越长,对其个人及企业的名誉损害越大,及早承认配合处理才是减少损失的方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企业终于承认办理转口贸易并无真实的交易背景,而是通过转口贸易进行资金融资、套利的事实。 案件查处后,外汇局并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和企业一道分析企业出现违规的原因,提出加强合规、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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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己控制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账户”)操纵资金的流动,以此作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资金流动渠道,是外汇局严厉打击查处违规行为之一。本案所涉张某与王某,以及经办银行均受到外汇局行政处罚。 案情 2013年5月,外汇局在分析个人外汇数据时发现大量境内个人外汇资金汇入宝莱实业有限公司NRA账户,于是将其作为重要可疑线索展开调查。 资料显示:富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720万美元,主要从事电梯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系外商独资企业,而其外方股东则是被王某实际控制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外方股东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外汇尚有缺口,于是,王某就向张某购买外汇充当外方投资资本金。 2013年3月,王某将人民币资金分3笔转给境内个人张某指定的2个账户,用于购买19万美元,作为福森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富成有限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的不足。当月,张某从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分4笔将19万美元汇给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NRA账户。而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境内个人分拆购汇汇入,均申报为“因私旅游”。 定性 由于张某和王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其买卖外汇金额累计低于20万美元,由外汇局按私自买卖外汇进行行政处罚。对本案中涉及企业资本金非法流入、个人出借外汇账户、虚假国际收支申报等其他违规主体的问题,外汇局已另案处理。 该案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境外空壳公司开立境内NRA账户。目前,不法分子在境外,尤其是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较多,然后利用其空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划转,操作便捷,隐蔽性强,违法查处难。而且很多这类NRA账户在短期内进行操作后便销户。 (二)分拆购汇集中汇往NRA账户。不法分子通过境内亲戚朋友或非法收购的身份证,利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汇,以“因私旅游”等名义将外汇汇往NRA账户。其表现为短期内大量个人将5万美元汇往某一NRA账户。 (三)NRA账户资金归集后集中划转。不法分子将NRA账户作为资金池归集,大量非法外汇资金在NRA账户归集后,进行大额划转,一次性或分次汇给需要外汇资金的公司或个人。 点评 目前,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大部分属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这些境外机构,有可能将账户或用于异常资金划转,或从事违规贸易融资。因此,对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账户,要对该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加强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外汇划转监测,全面掌握非居民外汇资金划转的来龙去脉;同时加强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建立个人分拆收结汇、购付汇筛查分析识别,及时发现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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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广后,外汇局对货物贸易企业实行名录、分类管理,极大地便利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但近期外汇局却发现,个别银行为贪图方便,放松相关政策的执行,为已经纳入C类的企业继续按A类政策办理业务,这些行为,受到了外汇局的严厉处罚,需引以为戒。 案情 一、为异地C类企业办理结汇业务。外汇局非现场发现:某银行存在为被异地外汇局已经纳入C类的企业违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嫌疑。现场检查相关凭证资料发现,这家银行为异地C类企业---红大公司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未严格按照“先查询、后收结汇”管理规定,而是在一次性复印多份企业分类状态(A类状态)记录凭证作为附件,此后的业务办理不再登陆监测系统实时查询,从而发生为已纳入C类的企业按A类外汇政策办理业务。 二、为异地非名录企业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在对一批异地名录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银行为非名录企业--成发公司办理收汇业务。原因是该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未登陆贸易监测系统的银行客户端查询企业名录状况直接办理收汇业务。 三、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退汇。外汇局发现,某银行为大通公司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退汇支出业务时,将退汇资金直接从该公司的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沟通了解后发现,该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货物贸易改革后,A类企业退汇业务即可直接在待核查账户办理,并不了解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 定性 为异地C类企业办理结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十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 为非名录企业办理外汇收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退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 上述案件中,银行员工自查已发现了违规事实,但侥幸地认为外汇局对异地企业不一定能够监管得到,从而发生违规不及时纠正直到案发。上述银行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度,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留存名录查询和分类监测状况查询记录,但经办人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要求,使内控制度成为摆设。事实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监测系统事后核查能实时监测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因此,银行对自查发现的业务违规,应主动向外汇局报告,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银行要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提升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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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外汇局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积极加强与海关部门的横向联系,通过签订数据支持协议等多种形式,联合办案,有效提高了办案精准率,部门合作已成为打击外汇违规的利器。 案情:2014年初,外汇局在对辖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数据分析时发现,红海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共发生转口贸易收付汇80亿美元,占其所在地转口收支总额的60%以上,如此巨大的占比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通过进一步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其转口贸易存在以下可疑点: 一是该公司从2010年起转口贸易业务发生异常增长。2009年以前,该公司未发生任何转口交易,而2010年起以伦敦标准铜为标的的转口贸易收付汇却占了该公司对外收支总额比重的70.1%,并逐年提升。 二是该公司交易对手集中且关联性强。红海公司与香港红海公司、红海金属公司、ARALINF公司和ARAX公司等4家公司的转口交易额占其转口收付汇总额的97.5%。而这4家公司在2010年之前与该公司没有开展过进出口业务,加上公司名称相似,不排除红海公司临时设立离岸公司以便利转口交易的可能。 为更深入地排查可疑,检查人员将转口与进出口提单信息匹配作为重要突破口,对该公司开展了非现场监测分析。鉴于现行外汇局系统中的进出口报关信息不包含提单信息,外汇局专门与海关进行联系,就如何获取海关数据进行了认真讨论与研究,确定了两部门数据支持合作意向,并签署了数据支持协议。 为查清该公司一般贸易与转口交易间的关联,检查人员将从海关部门获取的该公司进口所使用的提单信息与银行提供的转口提单相匹配,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进口与转口提单共用的可疑情况。据此,外汇局于2014年4月对该企业开展了合规性现场检查,最终查实,该公司办理7笔3076万美元转口贸易所提供的提单已经全部失效,转口贸易业务无真实的交易背景。 定性:红海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使用失效的提单虚构交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逃汇名义对该公司虚假转口交易进行了严厉处罚。 点评:在大数据时代,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支持已成为提升外汇检查效率的重要法宝,跨部门合作也已成为外汇检查的有力武器。在该起案件中,外汇局从实际情况出发,主动与海关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并在第一时间将其运用于检查并顺利破获大案,显示了跨部门合作的极端重要性。目前,外汇管理部门也正在结合日常工作需要,完善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提升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力度。 2015-08-05/zhejiang/2015/0805/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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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案情 (一)同一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原料进口的公司。 2012年 11月 28日 ,该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在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5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MKUVLYG4AA143。 11月 29日 ,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38.8万美元,留存的货物提单号仍为MKUVLYG 4A 143。以上两笔付汇使用的是同一提单,公司承认第二笔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二)关联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L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HM公司为其关联子公司。 2012年 2月 16日 ,HM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付汇金额17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A28; 2012年 2月 16日 , HL公司在银行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金额163.9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28。以上两笔对外付汇使用的为同一提单,HL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三)企业利用同一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不同币种付汇。 2011 年10月21日 ,YF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金额为2395.1万元人民币,提单号为MP1110130-19。 2011年 10月 22日 ,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银行开立远期美元信用证,金额400.8万美元,凭以办理上述业务的提单号为MP111013-19;该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支付为重复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 定性 该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反观以上案件,我们发现重复利用提单有以下特点: (一)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一方面海外(如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成本低廉,可全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注册,后续的年审等手续均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控制海外账户。另一方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重复利用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以实现货物提单与资金流的自由摆布,实现多套利的目的,必然需要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重复使用提单开展转口交易的企业通常采取开立信用证方式,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比如国内公司B从公司A虚构进口业务,获得货物提单,然后转卖给自己的海外关联公司C实现一次转口贸易。与此同时,B再通过另外公司C、D之间穿插进若干笔转口贸易,实现一张提单的多次转口利用。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5.html